2026-01-27
第二十一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、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,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。
按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,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,应当纳入归档范围。多年来,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,对档案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,其中就包括涉及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、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。2011年,国家档案局颁布《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》,明确划定了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。2006年,国家档案局颁布《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》,明确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不归档范围,并明确了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、定期两种,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,并分别明确了永久和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范围。2018年,国家档案局颁布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》,对机关档案的价值鉴定和销毁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。2012年,国家档案局颁布《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》,明确了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。2015年,国家档案局、民政部联合颁布《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》,对社区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、保管期限、价值鉴定和销毁程序作了规定。2018年,国家档案局、民政部、原农业部联合颁布《村级档案管理办法》,对村级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、档案保管期限、价值鉴定和销毁程序作了规定。2020年,国家档案局、科技部联合颁布《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》,对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、档案保管期限、价值鉴定等作了规定。
档案是党和国家、人文社会活动的原始记录,是最真实的历史资料,是宝贵的文化财富和信息资源,对社会发展和人类生活具有重要的利用价值。因此,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保护,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重大。档案的真实性、完整性直接影响着档案的利用价值和效用,在档案管理工作中,存在篡改、损毁、伪造档案等违法违规现象。篡改是指利用作伪的手段对档案进行改动或者曲解;损毁是指人为对档案进行破坏,造成档案的损坏或毁灭;伪造是指故意制造虚假档案的行为,包括模仿真实档案而制造假档案,或者凭空捏造或编造虚假的档案。这些行为都会破坏档案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,损害档案的利用和保管价值。因此,要加强对档案保管工作的规范,防止有关单位和人员篡改、损毁、伪造档案。同时,档案的销毁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,否则将给档案保护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。如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》规定,机关应当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。鉴定结束后,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,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,包括编制档案销毁清册、有关人员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、派员监销、清点核对、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;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;销毁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等要求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篡改、损毁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,应当依照本法第48条和第49条的规定,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